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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昱信法律专刊 第一期

2021-07-29 15:59:00


永昱信资讯


2020年10月期间,本所接受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为其代理五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群体性案件。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主要涉及合伙企业财产分配、担保效力、违约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案由周必荣主任律师团队承办。


永昱信律师代理的某出让方诉原中国华信集团旗下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终获胜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本案由周必荣主任律师团队承办。


2020年11月期间,永昱信律师当月承接了六起各种类型的刑事辩护案件,为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主要涉及职务侵占、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设赌场等罪名。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正式通过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有如下亮点:

一、修改作品定义,作品类型开放

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了修改。新法第三条明确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并且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同时,该条第(九)项明确,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属于作品。这也就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开放了作品类型,只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定义,即使不属于第三条前八项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也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根本目的。

二、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将作品类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了“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包括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及其他视听作品。这一修改能够有助于解决随着技术进步而出现的短视频、游戏画面、灯光秀等智力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三、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这一修改有效解决了此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网络直播无法受广播权保护的问题。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改动尤为及时和必要。

四、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著作权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较为全面的建立。同时该条还将法定赔偿的数额由原来的五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了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这一幅度巨大的调整必将进一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增加其维权收益,也有助于我国对著作权更好的保护。

法规链接:

全文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部分解释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定

明确担保的从属性;学校、幼儿园等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法人越权担保的效力;上市公司以及一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有关规定;借新还旧;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的法律后果;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问题。

二、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明确一般保证的当事人、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共同保证、最高额保证、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保证保险的适用规则等。

三、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

明确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包括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财产和主债权的不可分性、抵押物的性质及其变动规则、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明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包括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违法建筑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一体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明确动产与权利担保规则,包括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财产处于第三方监管的质押、提单汇票仓单以及应收账款的质押。

四、对其他形式担保的规定

包括未在法定登记机构的担保、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将财产或股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担保、保证金担保。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修订通过《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并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制定于1995年9月28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5年。此次修订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和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个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条例》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一、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并列举了三种商业混淆行为的具体类型。而此次《条例》针对互联网环境中存在的常见不正当竞争情形,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类行为,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通过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与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鉴于如今互联网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通过刷单、竞价排名等手段虚构销售情况或产品评价、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对销售数量、用户评价、应用排名、搜索结果排名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做出指定的评价;(二)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以及资金、场所、工具等条件;(三)其他帮助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这一具体规定将使消费者更易于获取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规范互联网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在如今大众媒介如此发达的大背景之下,雇佣水军散布不实信息、以消费者的名义恶意对他人商品或服务进行误导性评价的行为屡见不鲜。对此,《条例》第十五条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该条款中的“传播”包括了(一)以声明、告客户书等形式将信息传递给特定或者不特定对象;(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利用大众媒介、信息网络散布相关信息;(三)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评价并散布相关信息;(四)其他传播行为。

法规链接: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文来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此次审议稿具有如下亮点:

一、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调整

针对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作了多处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草案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四、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法规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新旧条文对照来了!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

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从11月6日起施行。该《意见》共2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分别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对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与核实,对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依法委托调查评估、查明相关量刑事实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依法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申请调取量刑证据的权利、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量刑建议的审查、采纳与调整以及量刑说理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12月2日。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业务地域范围方面,规定应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批准不得跨省;

在监管职能部门方面,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系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在业务公司资本方面,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网络贷款用途方面,明令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在过渡期限设置方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置了1年的达标期限,1年后应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获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为未取得跨省经营资质的公司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3年内应当控制规模,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法规链接: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